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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8月24日(日報) | |
主 題 | 被繼承人出售財產,迄死亡時未收取款項,應列入遺產課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之款項,有要求買方給付之權利,此一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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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8月24日(日報) | |
主 題 | 被繼承人出售財產,迄死亡時未收取款項,應列入遺產課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之款項,有要求買方給付之權利,此一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