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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民國950824(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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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出售財產,迄死亡時未收取款項,應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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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之款項,有要求買方給付之權利,此一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53月死亡,納稅義務人向該局申報遺產稅後,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君生前於952月與乙君簽訂出售其所有之一筆房屋及坐落土地之買賣契約,惟遲至954月甲君死亡後方辦妥過戶登記,而其買賣應收未收的房地尾款約2,600餘萬元,由買方乙君於甲君死亡後,陸續匯款予各繼承人,納稅義務人以該筆房地已出售而未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課稅,亦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房地之應收價款,該局遂予以核定補徵應納遺產稅約70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迄死亡時尚有應收未收之價款,屬被繼承人之債權,應納入遺產課稅;另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股票之款項,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雖尚未存入股票交割銀行帳戶,惟該筆應收價款亦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其生前處分財產之價款收取情形,確實依規定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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