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2706) |
(1) 申請免扣繳證明之規定: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於何時辦理年度結算申報?(2707)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2708) |
除有條件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外,未於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稅務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 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該機關團體限期補報;如超過期限仍未辦理者,則由稅務機關輔導該等機關團體在一定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輔導後仍未辦理機關團體 結算申報者,稅務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
在兩稅合一制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收益是否免稅?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的可扣抵稅額,是否可用以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或申請退還?(2709)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亦不得用以扣抵機關團體應納的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其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否併入計算?(2710)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所得是否免納所得稅,應視其是否符合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而定。上開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者,……。」為免稅要件之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的70%支出比例。 |
- Dec 12 Wed 2007 16:5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稅申報程序及其相關罰則~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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