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07月03日(日報)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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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廚房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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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中央廚房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於收受學校代向學生收取之午餐費款項時,以學校名稱為買受人抬頭,據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學 校,不得僅開立普通收據。該局將針對此類經營型態之營業人查核,如查明營業人有漏報、短報銷售額或僅開立普通收據情形,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條第3款、第7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從事中央廚房營業型態之甲公司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書,發現該 公司每期均申報有大額之二聯式免稅銷售額及小額之應稅銷售額,該公司經營承包高中、國中、小學等機關學校營養午餐之中央廚房等供應業務,並按月預收次月或 下學期款項,該公司於收取應收款項之同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機關學校等買受人。惟為規避稅負,開立大頭小尾或普通收據及免稅發票藉以逃漏稅捐, 經該局查獲,除通知補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機關、團體之午餐供應,雖然進項來源多為免稅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惟經加工熟煮成為午餐團膳後,已為應稅貨物,切勿以投機方式,開立免稅之生鮮農產品及少部分應稅之食材加工勞務,造成逃漏稅行為。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現有短、漏報等情形,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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