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二科
綜合所得稅
颱風侵襲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柯羅莎颱風侵襲,造成嚴重損失,民眾在忙於善後之際,該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柯羅莎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以書 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當年 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為便利民眾申請辦理,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進入「稅務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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