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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可以不須再買紙本發票

《賦稅》2008/1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101日 起,營業人於政府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者,可於整合服務平臺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不須再購買紙本發票。



該 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電子發票係指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加 值服務中心係指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者,分為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及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整 合服務平臺係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



該局指出,為節能減碳,創造e化社會,自 97年10月1起,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屬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於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者,可於整合服務平臺取 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不須再向國稅局購買紙本發票開立統一發票,節省購買發票成本及寶貴時間!但營業人未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臺或 轉以其他方式開立電子發票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



該局進一步說明,97101日 起,新申請設立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應與整合服務平臺介接,另97101日前已申請之各加值服務中心,亦應於9811日 起與整合服務平臺介接,並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將前期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臺。



該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之發展,推動電子發票創造無紙化環境,鼓勵營業人導入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係各地區國稅局重要業務,達到徵納雙贏,提升稅務行政品質目標。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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