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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賦稅》2008/12/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透過平面或電子媒體刊登廣告行銷商品,將商品以郵寄方式交付消費者,而價金則由買受人前往郵局以郵政劃撥方式支付。此種銷售貨物方式,營業人究竟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 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 如係收到郵局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始據以交付郵購貨物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 事實,依財政部79年05月17日 台財稅第790649877號函規定,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通知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係先行郵寄貨物,再由買受人以郵政劃撥付款者,發貨時已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發貨時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買受人合意始匯寄貨款者,亦准於收到郵局通知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處理統一發票開立事宜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而受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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