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等相關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寄 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有2種:




﹙一﹚選擇依財政部84424日 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者, 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 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二﹚選擇依財政部7112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者,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 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選擇第(一)種方法課稅,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




2,000CC者,97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9,271 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則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 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該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51日 起至9861日 止申報,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