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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當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不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零售業務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當年度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之情事者,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純益率標準降低1%之規定。



該 局審核A行號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行號係經營零售業務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 調整純益率並按「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調整降低1%之純益率申報;惟其於當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無前揭要點純益率降低1﹪之適用,依法調整核定補稅。



該局指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降低1%者,除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外,當年度亦不得有短、漏開發票之情事,以免遭調整而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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