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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以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 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為限,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但是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 或管理維護者之贊助款,及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該局指出,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憑核認。此外;有關實物捐贈部分還要注意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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