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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新制之收件服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經濟部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局除原派員駐臺北市政府1樓大廳代收設立、變更、註銷及停復業案件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均可跨轄區辦理以上之業務。
該 局指出,適用公司、商業登記設立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據以辦理,其餘營業登記案件,含變更、註銷、停復業及設籍課稅 之設立案件,則仍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基於簡政便民,營業人於填寫申請書,所載營業項目代碼可不填寫,或填寫「公司行 號營業項目代號」由稽徵機關自行轉換為「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稅務代碼。
該局提醒,有關營業人設立事項表及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相關 書表,已於網站建置完成,除於該局派駐臺北市政府1樓收件處及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書表外,亦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 )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首頁/便民服務/稅務書表下載/營業稅項下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1758&ctNode=657&mp=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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