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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佣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張貼日期:2008/7/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介紹土地及房屋買賣,因成交而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之佣金或酬勞金,屬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 局接獲檢舉人檢舉,甲君某年度仲介土地買賣,因成交而取得賣方佣金及酬勞金共計1,300餘萬元,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經調查屬實,因甲君未能提出成 本及費用證明,乃依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1千餘萬元為執行業務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360餘萬元,並處以2倍以 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不論名稱如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所得外,於減除必要費用20﹪後之餘額作為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補稅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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