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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其他親屬屬非境內居住者,經查無實際扶養事實,除剔除免稅額外,其扶養親屬之所得應按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補徵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扶養親屬屬非境內居住者,經查無實際扶養事實,除剔除免稅額外,該扶養親屬有所得應按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補徵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應由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出具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又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本法所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乙君已於98年遷出國外並經戶政除戶登記,另查詢入出境資料,乙君101年度未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核屬非境內居住者。甲君因未能提示實際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又乙君長年旅居國外,並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事證,故剔除乙君之免稅額,補徵應繳稅款。另查乙君該年度有利息所得及營利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20應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扶養親屬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及實際撫養事實為要件,如仍有疑義,歡迎就近向所屬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更新日期: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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