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之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份係雇主,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身分。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該局說明,自勞工退休新制實施以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對於具備董事身分者,營利事業可否為其提撥或提繳退休金,以及事業單位得否認列為費用。針對此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引用公司法相關規定作出說明,即公司董事係雇主身分,非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外,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惟董事如係依國營事業辦法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份,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是以,公司董事除係國營事業工會推派者外,公司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就會計帳務而言,亦即不得以退休金費用列帳。 該局呼籲,事業單位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處理退休金費用之帳務事宜,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