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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如有租金收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賦稅》2009/3/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社團、財團法人、機構將閒置建物出租並收取租金,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 項第4款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該條款之免稅範圍係以提供育、養勞務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為限,不包括 育、養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查核轄內某財團法人養老院,發現其將閒置建物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處3倍罰鍰,該法人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維持原核定提起行政訴訟,亦遭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等,如有提供育、養勞務收入以外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情事,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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