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且稱謂欄填


報為「子女」者即屬虛報免稅額,依法應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


屬或家屬,但無扶養事實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且稱謂


欄填報為「子 女」者,即屬虛報免稅額,依法應補稅


並處罰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


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


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 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但受扶


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


小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 級中學之教職員者,不得列報


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


子女乙君、丙君,除減除該2人免稅額外,並列報列舉扣


除額、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經查核, 甲君


所列報之乙君、丙君係甲君之其他親屬,且該2人已年滿


20歲,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扶養之其他親屬,


虛列免稅額、列舉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遭該


局否准認列剔除,除補徵稅額外,並處1倍罰鍰。甲君雖


繳清稅款並主張其不知其他親屬年滿20歲不得列報扶養,


因係乙君、丙君之阿姨,有義務協助 其生活負擔,請准


予註銷罰鍰等情。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


制度,甲君未就實際身分關係予以申報,虛報子女免稅額


及扣除額,核有過失,仍應處罰 鍰,復查決定予以駁


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提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前,應


有檢閱填寫是否正確之義務,以免應注意卻疏於注意而受


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法務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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