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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性機器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利於推廣銷售,設置於展示中心之機器及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或1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營利事業如係從事買賣業務者,其購進之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以前,如為利於推廣銷售而於展示中心陳列供銷售,該項機器及設備仍屬於商品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營業費用中列報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100萬餘元,甲公司說明,係從事進口國外公司沖 床、鈑金加工、鋸床機械及其零件買賣等業務,基於推廣銷售業務考量,設置展示中心陳列上開機器及設備,以供客戶參觀及實務操作,因該等展示機器設備縱使出 售亦無法以全新機種價格出售,故列為固定資產並提列展示期間之折舊費用。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展示性機器及設備購入目的係作為銷售之商品,縱為推廣銷售暫作展 示之用,其性質仍為商品,係隨時應客戶要求出售營利,並未將之作為營業上使用,不得列為固定資產,遂調整其歷年提列之相關折舊費用,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發布單位:中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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