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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本(3)月3日行政院第3236次院會中,就今(100)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重大便民服務措施-稅額試算服務,向 吳院長、陳副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簡報。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每年稅收約3千億元,申報件數超過5百多萬件,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今年針對98年度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採標準扣除額且申報內容單純的納稅義務人,主動試算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在今年425日前將稅額試算相關書表以掛號寄給納稅義務人,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書表後如同意試算內容,繳稅案件,僅須於今年531日前以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或利用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強調,本項作業係屬便民服務措施,並無強制性,納稅義務人不同意試算內容,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稅額試算完成申報的案件,後續如因扣繳單位憑 單資料申報錯誤辦理更正,而有補、退稅情形,各地區國稅局將依據更正資料辦理補、退稅,不會處罰,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財政部表示,院長對於財政部推出的稅額試算服務,予以肯定,希望該部廣為宣導,以降低納稅依從成本,增進徵納雙方和諧並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這項首度實施的稅額試算服務,目前只限所得額及扣除額較為單純的民眾,也就是說民眾除已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995月已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須符合下列各項情形,始可適用這項稅額試算服務:


1. 所得額全數來自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的所得。


2. 只有列報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的免稅額(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3. 採用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4. 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5. 免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6. 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不適用這項服務措施:


1. 納稅人於課稅年度中(99年度)死亡、或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2. 納稅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3. 已依規定申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4. 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5. 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


6. 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適用前揭試算服務作業要點案件所寄發之99年度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之地址,係以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填報之「退補稅通知書送達處所」寄送,若納稅義務人上述地址有變更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願採用試算服務,請於31日至315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線上申請,或以書面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所特別指出,一經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作業後,不得撤銷申請,需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務請納稅人注意。


         財政部100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10190號令發布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擴大提供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以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提升納稅服務。


1. 扣除額資料範圍:除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部分資料外,新增加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扣除額部分資料,共7項。
 


2. 涵蓋所得人範圍: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外,新增加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須於9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及直系尊親屬(須於97年度及98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如該滿20歲子女99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98年度免稅額有重複申報等特殊情形,不列入提供查詢範圍。
 


3. 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可於10051日至31日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式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網際網路查詢:
納稅義務人可以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         臨櫃查詢:


·         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         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交由稽徵機關備查。


         隨著資料電子化的普及,財政部幾乎可以掌握所有的所得資訊,當財政部提供稅額試算之創新服務,並承諾『以稅額試算完成申報的案件,後續如因扣繳單位憑單資料申報錯誤辦理更正,而有補、退稅情形,各地區國稅局將依據更正資料辦理補、退稅,不會處罰,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不受影響。』;終於讓納稅義務人感受到財政部的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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