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於年底所要調整稅額的分錄怎麼做呢?
1.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
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
項稅額) × (1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2.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
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工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
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
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
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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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7 條 兼營 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
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
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
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
稅額) × (1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
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工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
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
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
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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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9 條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
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 (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 第八條第一項 免稅貨物 或 勞務者,其進
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 第八條第一項 免稅貨物 或 勞務,或 因
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 不
得扣抵 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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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6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勞務之營業稅申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
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 或 第十
一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
依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
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
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 貨物 或 勞務
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
運 客、貨出境 之 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
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
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