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繳納期限申請實物抵繳要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往往因繼承或贈與標的物為不動產等,又因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凡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若未及時於限繳日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國稅局仍可受理,但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逾期申請實物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期間,應以超過原繳納期限後到實物抵繳申請書送至國稅局之日前的期間為準,每超過2日按本稅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滯納利息的計算基礎為本稅連同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即30日)之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該局特別呼籲,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欲以實物抵繳,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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