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
1、生兒子是生了一個敵人,長大再帶回一個仇人。
生女兒是生了一個親人,長大再帶回一個僕人。
2、回不去的地方叫故鄉,到不了的地方叫遠方,多少人就這樣,一直在路上
3、餓了,你有一塊餅,你比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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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收費較頒訂收入標準為高者,應按實際收費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規定,凡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述標準計算其執業收入。

該局指出,部分執行業務者受託辦理案件之實際收費超過財政部頒定之收入標準,卻誤認為得以財政部頒定之收入標準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雖未設置帳冊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標準計算其收入額,惟經查其實際收費較上述標準為高者,仍以實際收費核定收入。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時,應按實際收費申報,否則如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有短漏執行業務所得之情事者,除應補徵其綜合所得稅外,將依法送罰,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避免補稅又遭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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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應按全數之出售利益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從事預售屋之投資買賣,於出售預售屋時,所投資之不動產標的尚未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其性質屬權利之交易,應將出售預售屋之利益申報該年度之所得。

該局於抽查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年度出售預售屋收入2億餘元,漏未申報相關所得。甲公司主張所投資之預售屋尚未興建完成,投資標的之性質應屬土地,相關利益應屬免稅所得云云。經查其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該房屋建築完工前將承購權利轉售,性質核屬登記請求權之轉讓,非屬不動產物權移轉,不符合免徵所得稅之規定。該局遂依查得之資料,減除預售屋之相關成本1億8,000餘萬元後,核定調增所得額3,800餘萬元,補徵稅額600餘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出售預售屋之情事,應依規定將售價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損益,申報該年度之所得,避免因漏未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補稅並移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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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因預售屋買方未依約繳款,逕以解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尤以預售屋之交易,更是助長房價不斷向上攀升,建設公司與地主分別與買方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買方因故未繼續履約繳納購屋款項,建設公司與地主逕以解除契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分別合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所得,並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日前針對預售屋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發現有民眾於購買預售屋後,因經濟困窘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繼續繳款時,地主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漏未列報於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經該局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建屋出售,於房地銷售時係由建設公司與地主分別銷售與買方,並分別簽訂買賣合約書,建設公司因買方違約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科目項下;若收取者為地主,則應申報其他所得,併計地主該年度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購買1戶預售屋房地總價款16,000,000元,分別與建設公司及地主簽定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A君前後共計繳納3,200,000元之款項(房屋款640,000元、土地款2,560,000),嗣因被裁員未能依約繼續繳納其餘款項,經建設公司及地主以雙掛號通知仍未繼續履約,建設公司及地主即因A君違約,將其已繳納之款項逕予沒入並解除契約。經查建設公司已將該筆違約金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科目;主則經該局查獲漏未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違約金所得2,560,000元,核認地主短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2,56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核算補稅加罰鍰1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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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基金專戶應與公司完全分離方得列報退休金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方得於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該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主張申報利息收入中有1,000元係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之利息收入,非公司之所得,惟查該公司並未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並未與該公司完全分離,除核定公司短漏報利息收入1,000元外,該公司當年度所提撥之退休金費用100,000元,併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確實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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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開前期統一發票,應先行補報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不慎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該規定開立當期之統一發票,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司於10291日銷售貨物發現收銀機未更換為102910月期之發票,致誤用10278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者,於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該公司已將誤開前期之發票金額,以102910月份之銷售額先行報繳營業稅,並檢附補報繳資料及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張數向稽徵機關報備,該公司適用前開規定,得免予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留意相關規定,如果有發現誤用前期發票,務必依前開規定辦理,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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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繳納期限申請實物抵繳要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以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往往因繼承或贈與標的物為不動產等,又因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凡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若未及於限繳日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國稅局仍可受理,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逾期申請實物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期間,應以超過原繳納期限後實物抵繳申請書送至國稅局之日前的期間為準,每超過2日按本稅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滯納利息的計算基礎為本稅連同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即30日)之次日起,依每年1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該局特別呼籲,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欲以實物抵繳,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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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醫療機構來電詢問,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業未盡相同,是否應屬「醫療勞務」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依衛生福利部102819日召開「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另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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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達限制出境之標準經限制出境,於繳清欠稅後可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宣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於出國時被入出國及移民署攔阻未能出境,始發現欠稅未繳所致。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款達10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達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當滯欠稅款遭限制出境時,依法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所有欠稅,如無法一次償還積欠稅款,雖經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繳納,仍須於繳清最後一期稅款時,國稅局始辦理解除公司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有疑問或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或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可能遭受限制出境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連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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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將上線,民眾整理發票更方便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政策再進化,除將紙本電子發票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紙張5.7公分、長9公分之格式外,由於電子發票資訊已儲存在雲端,民眾可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發票完整的相關資訊,可自行下載APP應用程式讀取紀錄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QR code的部分商品明細,該局已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店家不主動提供交易明細,使無紙化政策更為精進、也讓民眾安心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全家便利商店配合財政部新政策之推動,提早於1021226日全面更新所有門市開立電子發票模式,不論是現金結帳、或是持載具存發票,將不主動提供交易明細,如果民眾有核對購買商品需求,請事先向全家便利商店之門市人員索取交易明細;若有打統需求,門市人員將主動列印包含交易明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新修訂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目的係方便民眾整理與收納,不再因長短不一致造成困擾,同時輔導家不主動列印交易明細,其能達到節能減紙之目標。使用電子發票之店家響應財政部政策,期能共同推動無紙化政策,該局亦鼓勵民眾持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HAPPY GO卡、悠遊卡等載具於使用電子發票之店家儲存發票,為無紙化電子發票攜手前進,創造雙贏局面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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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贈與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民眾對於何時應申報贈與稅,不甚瞭解,以致發生被國稅局依法補稅之情事,該局提醒民眾正確的稅法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謹就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基本贈與稅觀念彙整說明:

一、  贈與稅之申報時點: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

二、  「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

三、  「免稅額」:係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自98123日以後免稅額每年為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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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且以訴願書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723日收受該局復查決定書,有該公司簽收之送達證書可稽,又該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並無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應自102724日起算,至102822日(星期四)屆滿,而甲公司於102823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出訴願書,本件訴願之提起,已逾提起訴願的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應以訴願書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非以郵局之郵寄日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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